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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簡介為了最直接了解申請破產事宜,請先閱讀破產管理署網頁
破產流程j 第一日→債務人提供有關債項等資料,擬定破產呈請文件。 k 即日至一星期內→到破產署宣誓,並將破產呈請文件提交法庭存檔。 l 一個月→獲法庭枇核,替戶口進行解凍(如有需要) m 一個半→月法庭頒佈一般破產令
破產人的職責申請破產後,在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與破產管理署合作。並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資料。
破產注意事項破產的費用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需連同8,65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 有關刊登憲報在頒布破產令後,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通告。 公務員須知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 破產會影響的行業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持什麼理由反對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 破產人的財產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若破產人所居住處所是其擁有資產;則會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一般能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以便其作出居所搬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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